第四課 大綱¶
4-1 民主治理的發展與實踐
4-2 民主治理的課責
4-3 選舉參與
4-4 選舉外的政治參與
民主治理¶
- 落實治理精神促進公民參與
- 政府改革促進公私協力
- 公私協力:公部門與私立企業、{第三部門,
第一部門 | 政府機關、公部門,代表公權力 |
第二部門 | 企業市場、私部門,代表國內的經濟力 |
第三部門 | 非政府組織,代表人民由下而上的草根力 |
}合作處理公共事務(提高效率)
專家參與治理(由上而下)¶
- 方式
- 優點
- 缺點
- 本質仍是由上到下,並非公民直接參與
- 往往忽略在地歷史文化及社會情境,導致決策無法回應在地需求
公民參與治理(由下到上)¶
- 方式
- 審議式民主
- 參與式預算
-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
- i-Voting
- 優點
- 缺點
公職人員 |
by 選舉 |
政務官 |
民意代表(民代) |
公務人員 |
by 國家考試 |
事務官 |
- 一套嚴謹法制化的公共監督制度
- 義務
- 政府為其成效負責
- 政府為其政策或行為主動向人民解釋、說明與回覆
政治責任 |
政務官施政不當或背離民意時,負起政治責任,例:離職、下台等 |
法律責任 |
政府官員涉及貪瀆或違法情事時,負起法律責任,例:被彈劾、被糾舉等 |
行政責任 |
公務人員行政疏失時,負起行政責任,例:降薪、減退休俸、革除職務等 |
- 課責不等於責任
- 最大差異:負責機制的主動性與制度化
課責 |
責任 |
客觀的明文規範 |
政治責任涉及主觀的個人判斷 |
主動的負責機制 |
法律責任雖有客觀標準,但往往只能事後究責或彌補 |
外部監督¶
內部行政要求¶
- 資訊透明性
- 政府資訊能讓人民便利共享及公平使用的程度
- 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了解與監督
- 主動公開為原則
- 決策代表性
- 決策能廣納不同背景與立場的意見
- 確保所有受影響者的利益與需求,不被少數意見壟斷
- 民意回應性
- 政府回應民意的程度與速度
- 被動解釋與說明
- 主動依據多數民意來規劃政策或修正既有政策
台灣選舉大事記¶
1949 |
戒嚴 |
|
1950年起 |
縣市以下行政首長及民代選舉 |
早期人民選舉參與重要管道 |
1969 |
立法委員、國大代表、監委增補選 |
多數席次仍定期改選,無法反映民意 |
1987 |
解嚴 |
解除報禁、黨禁 |
1991 |
廢除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 |
但仍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 |
1992 |
立法委員全面改選 |
開始定期改選 225席,複數選區制 |
1994 |
省長、直轄市長民選 |
|
1996 |
正、副總統直選 |
|
2000 |
首次政黨輪替 |
KMT > DPP |
2004 |
改立委選制 |
11席,單一選區制 |
影響投票率因素¶
- 法律限制
- 例:美國種族隔離時期的非裔族群、因確診而無法投票的可憐民眾
- 成本效益考量
- 選民自身因素
- 社會條件
- 心理狀態
- 例:{政治功效意識(政治效能感),指人民如何看待社會事務的一種心理狀態,
包括個人是否有了解政治運作與參與政治的能力,
以及個人如何看待自己能夠影響政府運作、能讓政府回應民意的能力}
選舉制度¶
直轄市市長 |
直轄市議員 |
X |
村(里)長 |
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 |
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民代表 |
縣({市,省轄市})長 |
縣(市)議員 |
鄉(鎮、{市,縣轄市})長 |
鄉(鎮、市)民代表 |
行政首長¶
選制影響¶
- 贏者全拿
- 代表性不足
- 當選者得票率未過半,有可能民意代表性不足,甚至引發後續的爭議與訴訟
- 策略投票
- 小黨邊緣化
- 選民:認為小黨勝選機率不大,改採策略投票,避免自己見到最不願意的結果
- 大黨:為提高勝選機會,尋求與小黨合作,再選舉末期出現「棄保效應」,訴求民眾放棄不可能黨選者
- 選區劃分
- 影響選舉結果
- 傑利蠑螈現象:以不規則選區劃分使自己的政黨在選舉中能獲得多數席次
- 最高票勝
立法委員¶
- 混合投票制(單一選區兩票制) - 並立制
- 113席立委
- 73席區域立委
-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=> 共73個選區
- 反映地方民意
- 對大黨有利
- 6席原住民立委(3席山地、3席平地)
-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
- 相對多數決選民在選票上{單記,無混當選者有幾名,選民皆只能在選票上圈選一個候選人},以得票數由高制低選出各3位
- 確保少數利益
- 符合《原住民身分法》的原住民籍選民才有選舉和被選舉資格
- 34席不分區及僑選立委
- 比例代表制
- 反映多元民意
- 政黨分席門檻
- 避免小黨林立
- 政黨得票率未超過5%者,不予分配席次
- 婦女保障名額
地方民代¶
-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
- 婦女保障民額
- 當選名額4人以上的地區,每4位應有一名婦女保障席次
選制影響¶
- 小黨和無黨參選人較有機會獲選
- 賄選買票、黑金掛勾
- 派系人物因具備地方人脈關係,再藉由買票擴大支持基礎,往往能當選
- 當選後為獲取金援或綁樁,常與黑道勢力連結
- 策略性投票
- 同一政黨提名若干位候選人,被選民認為太強或太弱,都有可能被犧牲
- 政黨常聯合同黨候選人聯合競選,目的在使自己的政黨席次能極大化
多數決制¶
單一選區(小選區制) |
選出1人,計算單純,省時省事,有利政局穩定 對於大黨有利 |
例:台灣總統、縣市長選舉、英國下議院、美國眾議會選舉 |
複數選區(大選區制) |
選出2人以上,反映多元民意 對於小黨和無黨有利,但也容易出現激進政黨 |
例:台灣民代(除立法委員) |
- 絕對多數決制
- 得票率須超過50%
- 勝負明顯,爭議較少,能確保代表性
- 第一輪及當選難度高,常需有兩輪投票 => 耗時費力
- 勞民傷財,不利小黨
- 例:法國總統選舉
比例代表制¶
- 各政黨選前推出「推薦名單」,
選後各黨{依照政黨得票率分配各個不分區民代的席次,比例代表總席次 * 政黨得票率},依序推薦名單人員當選
- 政黨得票率須超過5%,才能分配席次
- 能使社會多元民意獲得表達
- 易促成小黨林立
- 增加政治不穩定
- 例:瑞士、荷蘭、比利時、義大利國會選舉
混合投票制¶
- 多數決制(通常為區域席次) + 比例代表制
- 並立制
- 分開計算區域及比例代表席次
- 總席次 = 區域席次 + 比例代表制
- 席次分配較簡單
- 對大黨有利
- 例:日本眾議院選舉、台灣立法委員選舉
- 聯立制
- 一起計算區域及比例代表席次
- 總席次 - 區域席次 = 比例代表制
- 先扣除已當選的區域席次,剩下的再比例代表補足
- 超額當選
- 若某政黨席次已超過其應分配的總席次,則超過的區域席次保留,但不再分配政黨比例代表,
故國會最後的席次,可能超過原本總席次,而超過的席次稱為「超額席次」
- 政黨得票率與席次分配較符合
- 對小黨有利,內閣制國家需有聯合政府
- 例:德國聯邦議會選舉
杜佛傑法則¶
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 |
易傾向形成兩黨體系 |
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 |
易形成溫和的多黨體系 |
比例代表制 |
易形成不穩定的多黨體系 |
- 投票率越高不等於越民主
- 不存在普市通用的最佳選舉制度
選舉外的政治參與¶
正副總統¶
- 排除不適用條件
- 立法院提案
- 立法院通過
- 公民罷免投票
一般公職人員¶
- 排除不適用條件
- 就職未滿一年
- 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不適用(無違憲)
- 公民提案
- 公民連署
- 連署人數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%以上
- 連署人不得為提議人
- 公民罷免投票
- 同意 > 不同意
- 同意票數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/4以上
公民投票¶
- 落實直接民主的重要參與形式
- 權力落實
- 創制權
- 複決權
- 公民對立法機關已通過的法律或政策,以投票的方式表達贊同與否
- 規定
- 法源:《公民投票法》
- 主管機關:中央選舉委員會
- 日期:8月第4個星期六,自110年起,每2年舉辦一次
全國性公投¶
人民連署提案 |
{提案,提案人數為最近一次總統、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1/10000以上} > 審查 > {連署,連署人數為最近一次總統、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1.5%以上} > 審查
複決:法律、重大政策
創制:立法原則、重大政策
|
行政院提案 |
經立法院院會同意通過,交中選會辦理 重大政策的創制和複決 |
立法院提案 |
經立法院院會同意通過,交中選會辦理 {重大政策,例:修憲與變更領土案}的創制和複決 |
總統交付 |
經行政院院會決議提出防禦性公投 攸關國家安全的事項 |
- 公告
- 投票
- 資格(根據《公民投票法》)
- 中華民國國民
- 年滿18歲,且未受監護宣告者
- 在投票區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
- 通過
全國性公投 |
修憲與變更領土案 |
同意 > 不同意 |
同意票數超過選舉權人總數1/4 |
同意票數超過選舉權人總數1/2 |
- 優點
- 解決立法機關怠惰的問題,由公民主動表達立場,促使立法機關立法
- 解決行政與立法的衝突,化解重大政策的僵局,由公民做最後決定
- 公民可直接參與政策制定,公投案若通過,政府部門或立法機關便有實現公投結果的責任,對其具有拘束效力
- 缺點
- 公民投票無法確保決策品質,政府亦因此逃避決策責任
- 立法機關被動等待公民投票結果,怠於主動立法
- 朝野訴諸意識形式對立,以爭取公民支持
- 公民投票僅表示「同意」和「不同意」,重大議題淪為二分法解釋
- 反思
- 政府需將多數民意落實於政策上,但又須兼顧不同意見,
若未能充分溝通、理解、說服,只依賴公投仍無法解決社會分歧
- 若未能適當規範公民投票的行使、落實公投前的議題論述與群體對話,
直接民主可能淪為民粹主義、多數暴力的政治工具
志願結社與社會運動¶
志願結社¶
- 人民基於自由意志,由下而上組成具有特定公益理念或目標的志願性組織,常稱為「利益團體」
- 試圖對政府形成壓力,進而影響政府政策,以達成團體目標,因此又稱為「壓力團體」
社會運動¶
- 人民基於共同的價值理念,偉了某特定目標,
採取有組織的、由下而上、自發性參與的社會集體的行動
- 透過集體的表達意見、實際行動,以影響政府重大政策或國會立法
- 常帶有「公民不服從」的精神
- 建立在人民主權、惡法非法的的思想,
當政府的法令政策或施政行為違反公平正義、侵害人權時,人民便有權採消極反抗的行為
- 基於公共利益與個人良知、屬公開且故意、和平非暴力的違法行動
台灣社會運動¶
1988 |
反核四大遊行 |
能源安全 |
倡議反對興建核四 |
還我土地運動 |
原住民族權利 |
訴求歸還其生活的土地,並立法保護期土地權益 |
二法一案大遊行 |
勞工權益 |
勞工抗議政府修訂{二法,勞動基準法、工會法}偏袒資方,並聲援一{案,苗栗客運罷工事件遭法辦的人士} |
1990 |
野百合學運 |
國民主權 |
促成政府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,全面改選國會 |
2010 |
白玫瑰運動 |
司法改革 |
促成建立法官評鑑與退場機制的司法改革 |
2014 |
太陽花學運 |
程序正義 |
藉由佔領立法院,抗議政府未遵守程序正義原則, 要求重審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|
重要性¶
- 結合相同立場的群眾,發揮超越個人的集體性力量,產生對公共事務較大的影響力
- 彌補選舉罷免及公投等參與形式的時間與空間限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