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課 大綱

4-1 民主治理的發展與實踐
4-2 民主治理的課責
4-3 選舉參與
4-4 選舉外的政治參與


民主治理

內涵

  • 落實治理精神促進公民參與
  • 政府改革促進公私協力
    • 公私協力:公部門與私立企業、{第三部門,
      第一部門政府機關、公部門,代表公權力
      第二部門企業市場、私部門,代表國內的經濟力
      第三部門非政府組織,代表人民由下而上的草根力
      }合作處理公共事務(提高效率)

實踐

專家參與治理(由上而下)

  • 方式
    • 專家會議
    • 公聽會
    • 書面研究
    • 環評報告
    • 還差評估
  • 優點
    • 專業知識、技術、科學證據,強化政策可行性
  • 缺點
    • 本質仍是由上到下,並非公民直接參與
    • 往往忽略在地歷史文化及社會情境,導致決策無法回應在地需求

公民參與治理(由下到上)

  • 方式
    • 審議式民主
    • 參與式預算
      • 由居民決定共同預算支出的金額與用途
    •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
    • i-Voting
  • 優點
    • 強調由下到上的溝通與審議過程
  • 缺點
    • 少數的參與者不一定代表多數民意

課責

  • 政府官員
公職人員 by 選舉 政務官
民意代表(民代)
公務人員 by 國家考試 事務官

定義

  • 一套嚴謹法制化的公共監督制度
  • 義務
    • 政府為其成效負責
    • 政府為其政策或行為主動向人民解釋、說明與回覆

責任

政治責任 政務官施政不當或背離民意時,負起政治責任,例:離職、下台等
法律責任 政府官員涉及貪瀆或違法情事時,負起法律責任,例:被彈劾、被糾舉等
行政責任 公務人員行政疏失時,負起行政責任,例:降薪、減退休俸、革除職務等

差別

  • 課責不等於責任
  • 最大差異:負責機制的主動性與制度化
課責 責任
客觀的明文規範 政治責任涉及主觀的個人判斷
主動的負責機制 法律責任雖有客觀標準,但往往只能事後究責或彌補

方法

外部監督

  • 民意監督(輿論監督)
  • 議會監督
    • 民意代表質詢行政官員、預算審查、法案審議
  • 選舉監督

內部行政要求

  • 資訊透明性
    • 政府資訊能讓人民便利共享及公平使用的程度
    • 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了解與監督
    • 主動公開為原則
      • 以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作為規範
  • 決策代表性
    • 決策能廣納不同背景與立場的意見
    • 確保所有受影響者的利益與需求,不被少數意見壟斷
  • 民意回應性
    • 政府回應民意的程度與速度
    • 被動解釋與說明
    • 主動依據多數民意來規劃政策或修正既有政策

選舉

台灣選舉大事記

1949 戒嚴
1950年起 縣市以下行政首長及民代選舉 早期人民選舉參與重要管道
1969 立法委員、國大代表、監委增補選 多數席次仍定期改選,無法反映民意
1987 解嚴 解除報禁、黨禁
1991 廢除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 但仍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
1992 立法委員全面改選 開始定期改選
225席,複數選區制
1994 省長、直轄市長民選
1996 正、副總統直選
2000 首次政黨輪替 KMT > DPP
2004 改立委選制 11席,單一選區制

影響投票率因素

  • 法律限制
    • 例:美國種族隔離時期的非裔族群、因確診而無法投票的可憐民眾
  • 成本效益考量
    • 當參與的陳本大於效益時,選民參與的意願將大幅降低
  • 選民自身因素
    • 社會條件
      • 例:教育程度、經濟收入、職業位階等
    • 心理狀態
      • 例:{政治功效意識(政治效能感),指人民如何看待社會事務的一種心理狀態,
        包括個人是否有了解政治運作與參與政治的能力,
        以及個人如何看待自己能夠影響政府運作、能讓政府回應民意的能力}

選舉制度

  • 九合一選舉
直轄市市長 直轄市議員 X 村(里)長
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民代表
縣({市,省轄市})長 縣(市)議員 鄉(鎮、{市,縣轄市})長 鄉(鎮、市)民代表

行政首長

  •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

選制影響

  • 贏者全拿
    • 代表性不足
      • 當選者得票率未過半,有可能民意代表性不足,甚至引發後續的爭議與訴訟
  • 策略投票
    • 小黨邊緣化
      • 選民:認為小黨勝選機率不大,改採策略投票,避免自己見到最不願意的結果
      • 大黨:為提高勝選機會,尋求與小黨合作,再選舉末期出現「棄保效應」,訴求民眾放棄不可能黨選者
  • 選區劃分
    • 影響選舉結果
      • 傑利蠑螈現象:以不規則選區劃分使自己的政黨在選舉中能獲得多數席次
        • 行政權干預選區影響選舉
  • 最高票勝
    • 政治溫和
      • 候選人需爭取多數人支持,競選方式會趨向溫和

立法委員

  • 混合投票制(單一選區兩票制) - 並立制
  • 113席立委
    • 73席區域立委
      •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=> 共73個選區
      • 反映地方民意
      • 對大黨有利
    • 6席原住民立委(3席山地、3席平地)
      •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
      • 相對多數決選民在選票上{單記,無混當選者有幾名,選民皆只能在選票上圈選一個候選人},以得票數由高制低選出各3位
      • 確保少數利益
      • 符合《原住民身分法》的原住民籍選民才有選舉和被選舉資格
    • 34席不分區及僑選立委
      • 比例代表制
      • 反映多元民意
      • 政黨分席門檻
        • 避免小黨林立
        • 政黨得票率未超過5%者,不予分配席次
      • 婦女保障名額
        • 《憲法增修條文》規定,當選名單中,女性要過半

地方民代

  •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
  • 婦女保障民額
    • 當選名額4人以上的地區,每4位應有一名婦女保障席次

選制影響

  • 小黨和無黨參選人較有機會獲選
  • 賄選買票、黑金掛勾
    • 派系人物因具備地方人脈關係,再藉由買票擴大支持基礎,往往能當選
    • 當選後為獲取金援或綁樁,常與黑道勢力連結
  • 策略性投票
    • 同一政黨提名若干位候選人,被選民認為太強或太弱,都有可能被犧牲
    • 政黨常聯合同黨候選人聯合競選,目的在使自己的政黨席次能極大化

整理

多數決制

  • 相對多數決制
    • 得票數較高者當選,沒有得票門檻
    • 例:台灣所有選舉
單一選區(小選區制) 選出1人,計算單純,省時省事,有利政局穩定
對於大黨有利
例:台灣總統、縣市長選舉、英國下議院、美國眾議會選舉
複數選區(大選區制) 選出2人以上,反映多元民意
對於小黨和無黨有利,但也容易出現激進政黨
例:台灣民代(除立法委員)
  • 絕對多數決制
    • 得票率須超過50%
    • 勝負明顯,爭議較少,能確保代表性
    • 第一輪及當選難度高,常需有兩輪投票 => 耗時費力
    • 勞民傷財,不利小黨
    • 例:法國總統選舉

比例代表制

  • 各政黨選前推出「推薦名單」,
    選後各黨{依照政黨得票率分配各個不分區民代的席次,比例代表總席次 * 政黨得票率},依序推薦名單人員當選
  • 政黨得票率須超過5%,才能分配席次
  • 能使社會多元民意獲得表達
  • 易促成小黨林立
  • 增加政治不穩定
  • 例:瑞士、荷蘭、比利時、義大利國會選舉

混合投票制

  • 多數決制(通常為區域席次) + 比例代表制
  • 並立制
    • 分開計算區域及比例代表席次
    • 總席次 = 區域席次 + 比例代表制
    • 席次分配較簡單
    • 對大黨有利
    • 例:日本眾議院選舉、台灣立法委員選舉
  • 聯立制
    • 一起計算區域及比例代表席次
    • 總席次 - 區域席次 = 比例代表制
    • 先扣除已當選的區域席次,剩下的再比例代表補足
    • 超額當選
      • 若某政黨席次已超過其應分配的總席次,則超過的區域席次保留,但不再分配政黨比例代表,
        故國會最後的席次,可能超過原本總席次,而超過的席次稱為「超額席次」
    • 政黨得票率與席次分配較符合
    • 對小黨有利,內閣制國家需有聯合政府
    • 例:德國聯邦議會選舉

杜佛傑法則

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 易傾向形成兩黨體系
絕對多數兩輪投票制 易形成溫和的多黨體系
比例代表制 易形成不穩定的多黨體系

反思

  • 投票率越高不等於越民主
  • 不存在普市通用的最佳選舉制度

選舉外的政治參與

罷免

正副總統

  • 排除不適用條件
    • 就職未滿一年
    • 任期內有罷免過但未通過
  • 立法院提案
    • 全體立委1/4提議
  • 立法院通過
    • 全體立委2/3同意罷免
  • 公民罷免投票
    • 投票率過選舉人總數一半
    • 同意 > 反對

一般公職人員

  • 排除不適用條件
    • 就職未滿一年
    • 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不適用(無違憲)
  • 公民提案
    • 提出人數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%以上
  • 公民連署
    • 連署人數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%以上
    • 連署人不得為提議人
  • 公民罷免投票
    • 同意 > 不同意
    • 同意票數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/4以上

公民投票

  • 落實直接民主的重要參與形式
  • 權力落實
    • 創制權
      • 公民擁有主動制定重要法律原則或政策的權利
    • 複決權
      • 公民對立法機關已通過的法律或政策,以投票的方式表達贊同與否
  • 規定
    • 法源:《公民投票法》
    • 主管機關:中央選舉委員會
    • 日期:8月第4個星期六,自110年起,每2年舉辦一次

全國性公投

  • 提案
人民連署提案 {提案,提案人數為最近一次總統、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1/10000以上} > 審查 > {連署,連署人數為最近一次總統、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1.5%以上} > 審查
複決:法律、重大政策
創制:立法原則、重大政策
行政院提案 經立法院院會同意通過,交中選會辦理
重大政策的創制和複決
立法院提案 經立法院院會同意通過,交中選會辦理
{重大政策,例:修憲與變更領土案}的創制和複決
總統交付 經行政院院會決議提出防禦性公投
攸關國家安全的事項
  • 公告
  • 投票
    • 資格(根據《公民投票法》)
      • 中華民國國民
      • 年滿18歲,且未受監護宣告者
      • 在投票區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
  • 通過
全國性公投 修憲與變更領土案
同意 > 不同意
同意票數超過選舉權人總數1/4 同意票數超過選舉權人總數1/2

省思

  • 優點
    • 解決立法機關怠惰的問題,由公民主動表達立場,促使立法機關立法
    • 解決行政與立法的衝突,化解重大政策的僵局,由公民做最後決定
    • 公民可直接參與政策制定,公投案若通過,政府部門或立法機關便有實現公投結果的責任,對其具有拘束效力
  • 缺點
    • 公民投票無法確保決策品質,政府亦因此逃避決策責任
    • 立法機關被動等待公民投票結果,怠於主動立法
    • 朝野訴諸意識形式對立,以爭取公民支持
    • 公民投票僅表示「同意」和「不同意」,重大議題淪為二分法解釋
  • 反思
    • 政府需將多數民意落實於政策上,但又須兼顧不同意見,
      若未能充分溝通、理解、說服,只依賴公投仍無法解決社會分歧
    • 若未能適當規範公民投票的行使、落實公投前的議題論述與群體對話,
      直接民主可能淪為民粹主義、多數暴力的政治工具

志願結社與社會運動

志願結社

  • 人民基於自由意志,由下而上組成具有特定公益理念或目標的志願性組織,常稱為「利益團體」
  • 試圖對政府形成壓力,進而影響政府政策,以達成團體目標,因此又稱為「壓力團體」

社會運動

  • 人民基於共同的價值理念,偉了某特定目標,
    採取有組織的、由下而上、自發性參與的社會集體的行動
  • 透過集體的表達意見、實際行動,以影響政府重大政策或國會立法
  • 常帶有「公民不服從」的精神
    • 建立在人民主權、惡法非法的的思想,
      當政府的法令政策或施政行為違反公平正義、侵害人權時,人民便有權採消極反抗的行為
    • 基於公共利益與個人良知、屬公開且故意、和平非暴力的違法行動

台灣社會運動

1988 反核四大遊行 能源安全 倡議反對興建核四
還我土地運動 原住民族權利 訴求歸還其生活的土地,並立法保護期土地權益
二法一案大遊行 勞工權益 勞工抗議政府修訂{二法,勞動基準法、工會法}偏袒資方,並聲援一{案,苗栗客運罷工事件遭法辦的人士}
1990 野百合學運 國民主權 促成政府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,全面改選國會
2010 白玫瑰運動 司法改革 促成建立法官評鑑與退場機制的司法改革
2014 太陽花學運 程序正義 藉由佔領立法院,抗議政府未遵守程序正義原則,
要求重審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

重要性

  • 結合相同立場的群眾,發揮超越個人的集體性力量,產生對公共事務較大的影響力
  • 彌補選舉罷免及公投等參與形式的時間與空間限制